《磐石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十八屆三十七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磐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磐石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確保工程良性運行,保障工程長期發揮效益,依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吉政發〔2013〕6號)、《吉林省水利廳關于轉發水利部〈關于建立農村飲水安全管理責任體系的通知〉的通知》(吉水農〔2019〕23號)文件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固定資產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占有、變賣、出租或轉讓。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域內所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四條 按照“誰受益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的主要管理部門是工程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的責任主體;運行管理單位是工程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行政村村民委員會,是飲水安全工程直接管理主體;工程所在地鄉鎮水利工作站為行業監管單位,負責農村飲水安全運行管理的業務指導和培訓。磐石市農村供水服務中心隸屬市水利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維修養護工作;市財政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維修養護基金的保障工作;市衛生疾控中心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水質監測工作。
第三章 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及養護
第五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為飲水安全工程的管理責任主體,要將飲水安全工程的運行管理納入村級班子的績效考核。
第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后,移交給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行政村村民委員會進行管理,要求成立供水管護組織,明確專人管護職責,制定工程管理維護制度,確保工程長久發揮效益。
第七條 工程所在地鄉鎮政府及行政村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設備操作規程及定期維修養護等制度,確保工程設施安全運行。
第八條 對蓄水設施要加強衛生防護,進行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質污染。
第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機構委托一名或幾名具備管理條件的人員為管理者,專門負責飲水安全工程日常管理,確保正常供水。
第十條 禁止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作為管理者。對確定的管理者必須進行身體檢查,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如發現不宜從事供水工作的傳染病者,應立即予以撤換。非管理者禁止進入供水設備間。
第十一條 供水設備必須由管理者本人操作,違反規程操作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管理者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者必須接受相關的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對不接受培訓指導、不按操作規程操作及管理不善的管理者,各鄉鎮水利工作站建議對其予以更換。因違規操作造成設備損壞和經濟損失的,由管理者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者對運行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作出處理。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機構,要保證農戶供水時間,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時間和減少供水量,因特殊情況和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水,應提前通知用水農戶。
第十四條 用戶安裝或拆遷用水設施,須報請行政村村民委員會同意,由專業人員實施。新增用戶要向村民委員會提交申請辦理手續。不允許私自亂接輸水管道,如有需要,必須經逐級申報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實行用水定額管理。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用水定額管理,一般情況下應實行早、中、晚三次供水制度,每次在1小時以上,有條件的鄉鎮、村屯可以實行24小時供水。
第十六條 合理確定水費價格。水費價格應包括電費、管理人員工資、維修養護費用、折舊費、大修費、水資源費等供水費用,按照國家水價政策和有關規定合理定價,原則上水費價格不高于本市城市居民用水價格。具體水價標準,待省市出臺具體辦法和標準后,按政策和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建設施工需要使用集中供水水源的,須經所在地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使用集中供水水源澆灌農田、菜地。
第十八條 鄉鎮及村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規定,保障供水水質安全;
2.依照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價標準計量收費;
3.定期組織檢查維護供水設施,保持泵房內外環境衛生;
4.設立供水事故搶修電話和熱線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5.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及衛生、環保、物價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管理者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飲用水源。按照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要求加強水源地周邊環境管理。設置水源地標牌,在水源地50米范圍內嚴禁堆放垃圾和有害物品,不得進行取土或建筑構造物等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衛生、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發生故障需要維修時,由工程運行管理機構向市農村供水服務中心提出維修申請,市農村供水服務中心及時進行實地踏查,確認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維修養護基金使用的具體辦法是:水源井、泵房、水泵、變頻、壓力表、供水主管網等公共設備非人為損壞的,由市農村供水服務中心負責維修和更新;用水農戶室內外入戶管線、管件及設施損壞的,由用水戶自行負責。對報告不及時,處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四章 獎 懲
第二十三條 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政府應給予表彰。
第二十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行政村村民委員會、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因不履行職責、以權謀私、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及其直接責任人予以問責,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1.竊水、擅自接水或私自改換計量儀表的;
2.毀壞供水設備和管網設施的;
3.私自切斷電源、水源,影響供水設施安全運行的;
4.破壞水源、污染水質或蓄意投放危險物質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后,如有國家及省市有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方面法律法規政策出臺,以新法規政策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