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磐政發〔2020〕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磐石、明城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辦、局,各有關單位:
《磐石市紅旗嶺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十八屆四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磐石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日
磐石市紅旗嶺國有工礦棚戶區
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紅旗嶺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關于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指導意見》(建?!?009〕29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紅旗嶺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紅旗嶺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是紅旗嶺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征收主管部門)。
主要職責:
(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市政府;
(二)對擬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三)征收補償費用的專戶存儲、監管與撥付;
(四)會同有關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等進行調查、認定與處理;
(五)協調有關部門對擬征收范圍內房屋及其他建筑等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六)擬定房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
(七)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八)根據法律規定委托有關機構實施征收與補償;
(九)負責房屋征收補償檔案的管理。
市房屋征收經辦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受征收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紅旗嶺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紅旗嶺鎮負責確定房屋征收改造地塊范圍。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管執法、自然資源、司法、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本實施辦法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紅旗嶺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五條 房屋征收實行市人民政府決定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200戶(含本數)以上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決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書面確認的擬征收范圍的用途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和實施項目列入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
(二)自然資源部門書面確認的擬征收范圍內用地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的證明文件和擬征收范圍規劃用地圖;
(三)擬征收范圍內的補償資金足額到位的證明材料;
(四)擬征收項目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五)符合法定程序的征收補償方案。
第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調查結果公布之日起3日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書面提出復核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復核,并公布復核結果。
第八條 無房屋所有權證,但有規劃、土地審批手續,并按照審批事項建設、符合審批位置、面積等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合法建筑補償安置;持有土地建房批準書的臨時建筑按照無證房屋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不予安置。
未經登記的房屋認定,屬于原吉林昊融有色金屬集體有限公司審批的及由于歷史原因無備案的住宅房屋由紅旗嶺鎮政府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予以確認;屬于紅旗嶺鎮政府審批的住宅房屋由紅旗嶺鎮政府予以確認。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通過。市人民政府確定征收補償方案前,應當履行下列程序:
(一)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及時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期限不得少于3日,市政府組織對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時,被征收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意見;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房屋征收的區域范圍;
2.房屋價值的確定原則及程序;
3.補償方式;
4.補助政策;
5.搬遷費、安置費標準;
6.經濟損失補償標準;
7.房屋所有權人認定方式;
8.房屋性質、用途、面積確定方式;
9.無法達成協議的處理方式;
10.其他事項。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經市政府最終通過、同意、批準的征收補償方案,概算房屋征收補償資金額度。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包括征收補償費用和征收他項費用。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房屋面積乘以被征收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房屋面積乘以被征收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一半。
征收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并存儲到市人民政府開設或者授權開設的專用賬戶后,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3日內在磐石市人民政府網站和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據;
(二)征收的地點和范圍;
(三)征收補償方案;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名稱;
(五)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力;
(六)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第十二條 自征收補償方案公示之日起,不得在該范圍內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依法鑒定為危房采取排危措施除外);
(二)已依法取得建房批準文件但尚未建造完畢房屋的續建;
(三)房屋析產、分割;
(四)改變房屋、土地用途以及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續期;
(五)以被征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市場主體設立登記、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六)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房屋產權、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在磐石市人民政府網站或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暫停期限屆滿或者中止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恢復辦理相關手續。實施不增加房屋補償費用的繼承、拍賣等行為,房屋權利人持合法證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后,由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產權登記等部門辦理房屋權利人變更手續。
第三章 評 估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擬征收項目的名稱、范圍、戶數、建筑面積、聯系方式等相關情況通過磐石市人民政府網站或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門報名參加房屋征收評估活動。
報名之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磐石市人民政府網站和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申請參加該項目評估的具有相應資質評估機構名單、基本情況。
第十四條 評估機構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3日將協商選定評估機構的時間、地點、程序等相關事項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當持房屋權屬證書,在規定時間到規定地點參加協商。參加協商的被征收人數量不得少于被征收人總數的三分之二,50%以上參加協商的被征收人選擇的評估機構為該項目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協商選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通過搖號或者抽簽的方式確定評估機構,并由公證機關現場公證。
第十五條 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受委托的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本人簽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在磐石市人民政府網站或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第十六條 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入戶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并通過拍攝等方式取得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
被征收人應當配合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提供或者協助搜集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所必需的情況和資料。
房屋征收部門、被征收人和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因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對被征收房屋入戶進行實地查勘或者被征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鑒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第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結構、樓層、朝向、新舊程度、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第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價值、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價值,由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條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同時,以適當方式向被征收人介紹評估的基本方法。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日。
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并修正其存在的錯誤后,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書,并具體說明對評估報告的異議內容。
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得知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吉林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原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鑒定后,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在規定時限內未申請復核評估或者未對復核結果申請鑒定的,視同對評估結果或者復核結果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方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四條 超出受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范圍的機器、設備、設施等對象需要評估的,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對本條所指評估機構的選定、確定及其評估、復核結果的認定以及鑒定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四章 補 償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構成、補償方式及住房保障的特殊規定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執行。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額度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第二十六條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征一還一每戶無償增加9平方米建筑面積,原有產權證建筑面積部分交納地域差價款平均價格600元/平方米。地域差價款并按樓層浮動后為:一層下浮50元/平方米,即550元/平方米;六層下浮120元/平方米,即480元/平方米;二、五層不浮動,即600元/平方米;三、四層上浮85元/平方米,即685元/平方米;
(二)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標準戶型面積為:40平方米、45平方米、54平方米、63平方米、72平方米、81平方米、90平方米;
(三)被征收房屋為被征收人在全市唯一住所的,按照本款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確定的產權調換房屋面積未達到設計最小戶型面積的,無償增至設計最小戶型面積;
(四)按本款第(一)項或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計算出被征收人應得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后,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大于且最接近該面積的設計戶型(即就近上靠),也可以選擇小于該面積的戶型。選擇就近上靠的,對戶型面積超過應得面積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700元標準交付價款;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免交上述款項。對戶型面積少于應得面積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門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格進行補償。
第二十七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住宅房屋裝飾及配套設施標準為:客廳、居室、餐廳水泥沙漿地面;天棚、墻壁刮大白;安裝室內門、進戶防盜門、樓宇門;衛生間、廚房地面磚、墻面磚到頂;洗臉盆、坐便、洗菜盆、水龍頭、電燈、開關、天燃氣、數字(有線)電視等基本設施齊全,以上設施免交費用。
第二十八條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確定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后,仍需增加面積的,應當書面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征收部門同意其申請的,被征收人對增加部分按照該房屋價值交付價款,產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按照本實施辦法確定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面積超過最大設計戶型的,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分套調換,也可以選擇對該部分面積給予貨幣補償;確定的產權調換住宅房屋面積未超過最大設計戶型,被征收人選擇分套調換的,應當書面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征收部門同意的可以分套調換。
分套調換合并計算的面積超出按照本實施辦法確定的產權調換住宅房屋面積部分,被征收人按照該部分房屋價值交付價款。
第二十九條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安置層位,由被征收人按照搬遷先后順序依序自主選擇。
被征收人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未履約,或者市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指定安置層位。
第三十條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市政府組織選址、設計和建設。
產權調換房屋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建筑設計規范和標準,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產權調換房屋的竣工測繪面積少于補償協議約定面積的,少于面積不超過3%的,缺少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門按該部分房屋價值貨幣補償被征收人;少于面積超過3%的,被征收人有權要求重新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也可以協商解決。產權調換房屋的竣工測繪面積超過補償協議約定面積的,超出面積在3%以下(含本數)的,被征收人按該部分房屋價值交付價款;超出面積在3%以上的,被征收人對3%以上部分不交付價款并擁有產權。
第三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的面積、性質、用途的認定,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為準;房屋權屬證書未記載或者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記載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結合剩余使用年限給予貨幣補償;對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對被征收房屋的附屬物,按照評估價值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 征收租賃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補償,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負責將租賃房屋騰空。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租賃關系。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房屋由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有的,共有人共同作為被征收人。
第三十六條 征收設有他項權利的房屋,由設定他項權利的當事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商確定補償方式及補償對象。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已通過買賣、贈與等民事行為發生權屬變更、轉移,但未依法辦理房屋權屬變更、轉移登記的,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產權人為被征收人。法定權利人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并經確認為新的房屋權屬人的,該法定權利人為被征收人。
第三十八條 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為被征收人的過渡期限。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過渡期間為其發放臨時安置費。
第三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征收住宅房屋,每次搬遷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7元標準發放搬遷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計算。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發放兩次搬遷費;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發放一次搬遷費。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搬遷的,不支付搬遷費。
第四十條 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含越冬采暖補助費):
(一)過渡期限內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14元標準發放;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計算;
(三)貨幣補償的或者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臨時安置費。
第四十一條 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記載的營業場所為住宅房屋,正在經營且依法納稅的,除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外,房屋征收部門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對從事商業、服務業的,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20%補償;未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或者未按期搬遷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5%補償;
(二)對從事生產加工業的,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5%補償;未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或者未按期搬遷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3%補償;
(三)對從事公司辦公、倉儲等其他經營性活動的,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搬遷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0%補償;未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或者未按期搬遷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補償。
第四十二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負責房屋征收的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時,補償決定書應載明前款列出的事項。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簽訂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國有撥用房屋使用證以及土地使用權證等交付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除后30日內,持征收決定、征收補償協議或者征收補償決定,到房屋、土地登記機構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無法取得聯系的,應當按照相關的法律的規定公告處理。
第四十五條 征收補償決定等行政文書的送達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被征收人憑征收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向公安、郵政、電信、公用事業、教育等部門或者單位辦理戶口遷移、電話遷移、停水、停電、停熱、停氣以及轉學等手續的,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行政訴訟期限內仍無法定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明確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擅自實施征收、委托不具備相關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擅自提高補償標準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參與征收與補償工作、拒不執行市政府依法作出的決定,以及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擅自提高補償標準、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房屋征收業務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違法拆除房屋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以及非房屋征收部門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者個人實施房屋征收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采取聚眾鬧事、妨害交通、影響黨政機關正常工作秩序、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被征收人采取偽造文書、惡意串通等違法方式騙取征收補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本實施辦法所稱房屋的附屬物,是指經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與房屋主體功能配套的建(構)筑物。
本實施辦法所稱簽約期限的起始時間為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分戶評估報告之日。
第五十六條 因房屋征收,需要收回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被征收房屋以及其它建(構)筑物等占地,作為房屋、建(構)筑物等價值評估時應當考慮的影響價值因素,不予單獨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