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磐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磐政發〔2021〕6號)的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過程
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頒布實施,對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操作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2013年10月1日,吉林市出臺《吉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明確房屋征收主體和相關部門職責,規范房屋征收程序和補償標準。2020年3月10日,《吉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吉政令第273號)頒布后,對我省房屋征收工作程序進行了統一調整和規范,切實解決了在以往房屋征收過程中存在履行程序不規范、征收信息不透明等問題。
我市現執行的《磐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磐政發〔2019〕2號)為2019年制定,至今已頒布實施3年,根據省住建廳要求和我市目前房屋征收實際情況,現執行的《磐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磐政發〔2019〕2號)中的相關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現行工作實際,必須對現有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規定做進一步規范。依據國務院、吉林省和吉林市房屋征收政策,起草了《磐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各鄉鎮街及有關部門征求了意見,個別單位提出了意見,綜合各單位意見后,提交司法部門進行法律審查,司法部門進行了法律審查并提出一條修改意見,已全部采納,最終形成《磐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討論稿)》,并提請市政府常務會集體討論審議?!?/span>磐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磐政發〔2021〕6號)已經市政府十八屆六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二、主要內容
《磐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磐政發〔2021〕6號)共分6章74條。第一章為總則,主要對立法目的、工作原則、工作機制等內容進行規定。第二章為征收決定,明確了實施房屋征收的條件及相關程序,以及對征收范圍確定、未登記建筑認定處理等內容做出的規定。第三章為評估,對評估機構選定、評估時點、評估原則、復核評估及鑒定等內進行明確細化。第四章為補償,規定了補償原則、補償內容、獎勵措施以及住改非補償、文書送達等難點問題做出細化規定。第五章為法律責任,主要是對違反《磐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磐政發〔2021〕6號)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第六章為附則,對《磐石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磐政發〔2021〕6號)中部分名詞做出解釋,使有關規定更加明確,并確定政策施行日期。
三、主要特點
(一)房屋征收程序方面。提出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未納入年度計劃確需實施的,可以依法調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解決了計劃外需要啟動房屋征收的依據問題。
(二)房屋征收評估方面。對評估機構的選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確定原則都做了具體規定,細化了評估機構選定、評估專家委員會設立、估價師職責、初評結果公示、評估管理等內容。
(三)房屋征收補償方面。明確做出補償決定條件并規定時限及告知了訴權等內容,細化了公有租賃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住改非補償、未經登記建筑認定和補償等重點問題。